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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皮利伟案 | 向江西省委书记易炼红的紧急求助信

皮利伟家属 JX皮利伟冤案 2023-02-05


尊敬的江西省委易炼红书记:

我是泰和县法院正在审理的,泰和县检察院公诉的皮利伟涉黑、强迫交易、贪污等罪的家属。旁听开庭的十天来,看着检察官、法院的众多制造冤案的违法行为公然上演,看着皮利伟等人被蒙冤受审的惨状,看着法院、检察院完全是配合演戏、欺骗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的心在滴血,特向易书记紧急求助!恳请您紧急关注冤案,紧急制止违法,将本案指定到其他地区管辖,紧急保障依法治国在江西的真正落实。

第一,异地检察官没有资格,却端坐在泰和县指控党的干部贪污罪


出庭的8名公诉人中,有5位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都是正在其他区县任职的:肖文飞是永新县检察院的第二检察部主任、杨杰是万安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彭珍是吉水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焦名湖是遂川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孙文平是安福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
江西政法网早在2020年10月就已经报道这五名异地检察员当年7月就在泰和组建检察专班开展工作,提前阅卷、引导侦查。但根据当庭出示的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决定书显示,这五名外地检察人员是2020年12月31日才得到调用通知,正式有权办理本案。也就是说,有三个月没有得到合法授权,没有任何手续、决定,就提前介入本案,完全属于滥用职权。
五名检察员滥用职权,这也是本案在侦查阶段,大量的非法证据、办案机关编造的内容进入了卷宗,无法被有效监督,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直接原因。
而且,即使是后补的这个调用决定书,也显示只涉及皮利伟涉黑罪名(无“等”)的办理,也就是说不包括对其他人涉黑的管辖,不包括对组织外个罪如贪污罪的管辖。在吉安市检调用前,贪污罪的办理还在江西省监委,2021年3月省监委才移送到省检,指派泰和县办理。贪污立案、移送在后,显然市检指派,无贪污案的办理授权,除王晓琳、胡斌两位泰和本地检察官外,其他人无权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这种调用也藐视了国家的人大制度。宪法规定的各地方人大任免各地的检察人员,被任命的检察人员对各地的人大负责。这就说明,在被任命期间只能在当地履职,而不能到其他地方履职。虽然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下级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但是在本案中,吉安市检察院统一调用了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办理时却将调用的五名检察官违法指派到了泰和县检察院办理皮利伟案,这样公然违反检察院组织法的行为,就是公然违宪的。如果这种指派办案可以成立,则任何上级都可以调用本辖区内的所有检察人员调用、指派,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检可以调派全国范围内所有的检察人员跨市、跨省进行广泛的公诉,这样一来就完全颠覆了我国人大制度的根基,对于政治的稳定产生恶劣的影响。
对于这样一个直接影响开庭合法性的重大程序事项,检察员却端坐法庭、拒不回避,法院也拒不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皮利伟新委托的第二名辩护律师,泰和法院却不保障阅卷权、辩护权


今天是开庭的第十二天,皮利伟新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手续和要求阅卷及准备函。此前一直是一名律师在为皮利伟开庭辩护,反对公诉人和法官的种种违法。
然而,法官却拒绝为新律师安排阅卷准备时间,要求律师直接参加庭审听天书,或者回去看卷看完了再参加庭审。
本案起诉书就72页!案卷材料几百册,视频光盘、电子证据浩如烟海。
本案开庭旷日持久,检察官违法异地调派八人。
国家法律规定每名被告人可以请两名辩护律师,律师有合理的准备辩护时间,而人民法院怎能如此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泰和县检察院解释“技术性瑕疵”的“情况说明”

第三,公诉人当庭信口开河,随意变更起诉,法院不予制止却配合违法公诉


公诉人念的起诉书,与被告人手中的起诉书不一样!一名被告人的罪名“非法拘禁”居然当庭被撤回。案件事实及程序问题的时间也有多处不一样。
对于罪名的撤回,已经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重大变更了,应当依法变更起诉,依法应当制作《变更起诉决定书》或者《补充起诉决定书》。因为这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及自由,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属于非常严肃的问题,并给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适当的准备时间,并送达给全案45名被告人。
然而,这在这些违法异地办案的公诉人眼里,却成了轻描淡写的“技术性瑕疵”。公诉人知错不改,对于起诉书的重大错误,仅仅是补充了一份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内容把重大的起诉错误轻描淡写的描述成了“技术性瑕疵”,并表示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这样的轻描淡写的描述,完全无视了被告人的权利、自由乃至生命,也是一种对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玷污。
泰和检察院这种创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条文中完全找不到这种“情况说明”及“技术性瑕疵”的规定。

第四,严重的未审先判,吉安已无权管辖本案


首先,泰和县法院对本案存在严重“未审先判”,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泰和县人民法院就欧阳小萍涉嫌洗钱罪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做出了(2021)赣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附件1),以欧阳小萍犯洗钱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该判决所认定的欧阳小萍的“犯罪事实”为:2020年6月22日皮利伟等人因涉黑被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欧阳小萍将皮利伟公司卖房款270万转移,属于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构成洗钱罪。
这一判决结果,就意味着泰和县人民法院认定皮利伟等人涉黑等犯罪已查证属实,显然泰和县人民法院在错判欧阳小萍洗钱罪的同时,充分暴露了泰和县人民法院对皮利伟、皮冬根等人涉黑案已未审先判,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1、《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文明社会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皮利伟、皮冬根等人是否构成涉黑犯罪,尚未经开庭审理;而且,也只能通过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做出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何谓“查证属实”,自然是指经审查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属实。据此可知,欧阳小萍构成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及皮利伟等人涉黑等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即使尚未依法裁判,也需严格查证属实。然而,皮利伟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未经依法裁判,而且案卷材料多达400多卷,如何就能够认定已经“查证属实”,如何能够认定皮利伟等人构成涉黑?这是严重的未审先判。
3、更令人震惊的是,欧阳小萍一案的审判长正是本案的审判长高龙峰法官,如皮利伟、皮冬根等人涉黑案继续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显然已无需开庭的必要。因为结果已然注定,即便开庭,也只是走过场,“形式审判”。试想,在欧阳小萍一案中已经认定皮利伟等人涉黑的泰和县人民法院和高龙峰法官,怎么可能在本案中认定皮利伟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告人以及家属又如何能够相信泰和县人民法院会依法公正审理?泰和县人民法院最终对本案做出的判决又如何取得公信力?
因此,既然泰和县人民法院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依法裁判就已经认定皮利伟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主动背弃了司法公正,悍然未审先判,就不再适宜管辖本案,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应另行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吉安中院院长黄建文向人大做的报告


其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对本案存在严重的“未审先判”,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同时也进一步导致泰和县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本案
2021年10月13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建文向人大做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2】。在吉安中院的工作报告中写道,“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发力打击李忠骅、皮利伟等黑恶势力犯罪,巩固专项斗争成果,让城乡更安宁、百姓更安乐。”更将皮利伟案详细案情写入了工作报告。
须知,皮利伟案尚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而且还没有开庭审理,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将皮利伟等人涉嫌的犯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并向吉安市人大、全市人大代表表态要“发力打击”皮利伟。这表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结果做出了认定,即皮利伟等人构成涉黑。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属于严重的有罪推定和未审先判,严重损害被告人“审级利益”,直接导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其作为泰和县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所作有罪推定,势必将严重干扰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泰和县人民法院怎敢做出与上级法院不一致的判决?或者说会助长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未审先判、违法审理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将间接导致泰和县人民法院进一步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

第五,职业人民陪审员,漠视违法,配合检察院违法,骗取国家财务

我们发现肖文龙陪审员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我们要求过泰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肖文龙人民陪审员职务。但没有回音。
泰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时还存在违反“随机抽选”原则,培养听话的“职业陪审员”,违法安排人民陪审法参与非法定案件等极为严重的系统性违法行为。
(一)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应当回避审理皮利伟等人涉黑案而不回避
肖文龙对本案“未审先判”,不适宜继续审理本案。根据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赣0826刑初72号可知,泰和县人民法院曾对皮利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涉案犯罪事实进行审查,从而认定欧阳晓萍构成洗钱罪。从判决书可知,泰和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皮利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涉案事实,认定皮利伟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肖文龙正是合议庭成员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在欧阳小萍涉嫌洗钱罪一案中,审理认定欧阳小萍构成洗钱罪,即证明其认为皮利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至少认为皮利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查证属实。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已经对皮利伟等人涉黑案构成“未审先判”,先入为主,丧失中立客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7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皮利伟是否构成黑社会直接决定着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审理欧阳小萍涉嫌洗钱罪一案的对错,如果审理错误必然会启动对人民陪审员肖文龙的追责程序,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已经和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
但人民陪审员肖文龙仍拒不回避,且申请其回避,被泰和县人民法院段建华院长违法驳回。
(二)肖文龙违法参加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但是人民陪审员肖文龙已成为职业陪审员,抽取过程不随机。
根据2019年3月公布的《关于任命泰和县⼈民法院⼈民陪审员的通知》泰和县人民陪审员包含肖文龙在内一共有90人,根据公开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工作报告》,2020年泰和县一共受理刑事案件204件,审结204件,如果在90名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挑选,平均每人仅参加不到3起刑事案件,但是通过统计泰和县公开的裁判文书,以2020年为例肖文龙就参与了92起案件的审理,其中刑事案件88起,肖文龙参加了泰和县人民法院43%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严重违反随机抽选原则。更是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参加案件数量是规定上限的三倍之多。
(三)肖文龙超越职权审理执行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11.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参加案件执行工作?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但是通过统计泰和县公开的裁判文书2019年至2021年,肖文龙参与了3起执行案件的审理,严重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人民陪审员肖文龙的行为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27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泰和县人民法院院长立即提请泰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肖文龙人民陪审员的职务,泰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立即免除肖文龙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应予督促立即纠正,易书记也应高度重视系统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事件,监督纠正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六,滥用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配合制造冤案


本案竟然出现同一个值班律师给多名被告人见证认罪认罚,以及见证认罪认罚的律师参与到后面的庭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即现在庭上的检察官就安排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做认罪认罚。而且同一值班律师为多人同时做认罪认罚,这公然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规定。而参与认罪认罚的律师均作为辩护人,又参与案件代理工作。
其中袁小辉律师于2021年3月9日分别给曾昭龙、梁志盛、王小军等做认罪认罚;3月10日给肖小斌、肖重龙做认罪认罚;3月11日给曾昭清、王建军做认罪认罚。
朱永均律师2021年3月9日,分别在井冈山、吉安县、泰和县看守所给6名被告人做认罪认罚。
周新兴、刘才华律师在3月9日分别给同案3名、5名被告人做认罪认罚。
其中袁小辉、周新兴是泰和县检察院司法监督员,且参与认罪认罚的全体值班律师又以辩护人身份代理案件,我们有理由怀疑认罪认罚制度完全是走过场,检察院给熟悉的律师介绍案件,已形成利害关系。且违反了《两高一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3款,禁止检察官为律师介绍案件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们表示,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并没有保障其见律师的权利,也没有认真对办案机关侦查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威胁被告人邹梅英“你就是黑社会,如果不认罪,就判你十年”。这样的行为也明显违背了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职业准则。
检察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检察院违法指定值班律师为全案多名被告人做认罪认罚的方式也与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不符,其做法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导致此前的庭审无效,浪费司法资源。

皮利伟在蒙冤两年里,用裤子记录下自己的冤情

第七,之所以系列违法、滥用制度动员认罪认罚,是因为根本不构成黑社会犯罪,其他罪名也多不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全不成立。
因为没有危害性,所以完全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本质特征。皮利伟所投资的经营实体江西永和实业、泰和县永和实业、开元洲际大酒店、吉安开元投资、开元安福火腿等资金来源均合法,经营方式是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合法、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并没有形成垄断或者控制。吉安县永和镇屠宰场、北源乡屠宰场、汇能金融各地项目、吉安县砂石公司属于皮利伟的兄弟皮冬云个人的入股经营行为,不仅和皮利伟、皮冬根等没有任何关联,而且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项目达到了非法控制的必要程度。
也根本没有一个“组织”,不具备组织特征。检察官包装的“皮氏家族”,仅是存在血缘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及公司入股或雇佣的合作股东或员工,而不是出于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的需要而聚集形成的一个犯罪组织;无明确、严格的组织规约、纪律等,也无人身依附性,公司人员来去自由,譬如王小军于2013年6、7月离开,王文彪2015年离开,刘云2013年9月离开等。皮利伟的话语权或作用,也仅来自于血缘关系中的兄长地位,亲人对皮利伟的尊重,及企业不同工作岗位履行不同职责的管理地位,而并不是基于一个组织的领导权;邹梅英是皮利伟妻子,退休后仅辅助对接开元酒店、KTV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并不是专职的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皮磊是皮利伟的儿子,只一次协助帮公司银行贷款;郭琦芸只是在企业正常上班,打一份工而已;皮六根有固定的工作,仅在黄桥白泥矿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处理该事故,均不可能会是组织的骨干成员。检察官指控“皮氏家族”一词,事实是被告人们从未提及“皮氏家族”,却被办案人员虚假指控。
也没有行为特征。部分事实以及罪名根本就不成立。很多事情皮利伟是事后才知道,其他罪名也均是个人行为,并不是皮利伟、的组织、领导,不是组织犯罪行为。
当然也没有经济特征。虽然涉案资金比较多,但合法经营和合法企业受党的领导,依法应被保护,而不应被包装成黑财黑物。江西永和实业、泰和县永和实业以及投资兴建的开元洲际酒店、吉安开元投资、安福火腿等,及合法竞拍取得的黄桥白泥矿、黄桥联辉高岭土矿等均是皮利伟合法经营的企业,皮利伟也是一位实实在在的民营企业家,用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合法,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并提供大量就业,获得的财产并不具有任何违法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能相提并论。
易炼红书记,皮利伟是党和国家多年来培养的优秀干部,当地机关将皮利伟的家人赶尽杀绝,抓捕殆尽,给皮的妻子、儿子、四兄弟强行安上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所编造了所谓的“皮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发生在您的治下,恳请管管吧。
我们,不能用这种“拔高”“凑数”的案件,来迎接dang的20大吧?!
为了依法妥善的解决皮利伟案,我特将上述相关情况向领导做此汇报,恳请赶紧制止违法审判,将案件回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监督指定到其他地区管辖审判。真正实现江西省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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